为更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登记检验机构管理,贯彻提升保健食品登记检验水平,根据《保健食品登记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和《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登记检验机构甄选管理办法和甄选规范两个文件的通报》(国食药监许〔2011〕174号),国家局将的组织积极开展保健食品有关登记检验机构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报如下: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按照《保健食品登记检验机构甄选管理办法》的拒绝,的组织积极开展保健食品有关登记检验机构引荐工作。二、本次申请人参与甄选的检验机构,应该合乎《保健食品登记检验机构甄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种情形,即分担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和稳定性试验(可同时减少自由选择涉及审核检验)。
其他情形的甄选,根据工作必须另行通知。三、申请人参与甄选的检验机构,应该于2011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推荐报告及涉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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